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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怀民初字第0450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崔海燕与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海燕,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怀民初字第04508号原告崔海燕,女,1987年6月23日出生。被告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怀柔区桥梓镇北宅村800号。法定代表人沈爱平,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傅辉,男,1965年2月17日出生。原告崔海燕与被告北京人济庄园生态旅游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济庄园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孙丽君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崔海燕及被告人济庄园公司委托代理人傅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崔海燕诉称,原告于2010年3月入职被告公司,岗位为球童,培训期3个月,期间未支付工资。2010年6月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限至2012年年底。2013年起,被告要求原告与珞然劳务派遣公司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至2015年年底。原告工作期间月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每年冬季球场关闭暂停营业期间未足额支付生活费。原告入职后被告未缴纳社会保险,应当赔偿养老保险损失。因被告拖欠工资,原告工作至2015年4月22日提出离职,解除劳动合同。原告将被告诉至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因劳动仲裁不予受理,现起诉至法院,要求:1、被告支付2010年3月至2012年12月31日最低工资差额29700元;2、被告支付2010年3月至2010年8月养老保险损失1200元。被告人济庄园公司辩称,原告于2013年1月1日与我公司解除劳动关系,并签订《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双方确认结清工资等各类款项,现原告的诉讼请求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应予以驳回。经审理查明,2013年1月1日,原告与被告签订《协商解除/终止劳动合同协议书》,内容为:双方一致同意于2012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合同,解除劳动合同原因为“乙方提出辞职,解除与甲方劳动关系”。2015年7月8日,原告向北京市怀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以下简称怀柔仲裁委)申请仲裁,要求被告支付最低工资差额及养老保险损失。怀柔仲裁委于2015年7月17日作出京怀劳人仲字(不)(2015)第077号不予受理通知书,以超过仲裁申请时效为由不予受理。原告不服,于2015年7月持诉称请求及理由来院。上述事实,有当事人当庭陈述及提交的书证等证据材料在案佐证。本院认为,按照法律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一年内提出。根据审理查明的事实,原告与被告于2012年12月31日解除劳动关系,现原告未在法定期限内申请仲裁,已超过仲裁时效期间,且不能提供证据证明存在仲裁时效中止、中断的法定情形,故对原告的请求,本院不予以支持。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崔海燕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五元,由原告崔海燕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孙丽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 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