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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九法民初字第105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伍龙与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追索劳动报酬纠纷民事一审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伍龙,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重庆市九龙坡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九法民初字第10557号原告伍龙,男,1987年6月19日,汉族,住四川省资中县。被告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九龙坡区火炬大道101号7-10#。法定代表人吴梓飞。原告伍龙诉被告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林宝珍适用简易程序于2015年9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伍龙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院认为,原告伍龙经本院依法传唤后,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伍龙撤回对被告重庆巨癸实业有限公司的起诉处理。本案案件受理费30元,由原告伍龙承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林宝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谷小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