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0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陶某与邱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明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明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陶某,邱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明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明民一初字第02202号原告:陶某,农民。被告:邱某,农民。本院于2015年9月7日立案受理了原告陶某诉被告邱某离婚纠纷一案,依法由代理审判员龙明浩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陶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陶某以证据不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陶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陶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龙明浩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经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