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尚执字355-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30
案件名称
郭磊与郭文良河头纠纷执行终结裁定书
法院
尚志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尚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磊,郭文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尚志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尚执字355-1号申请执行人郭磊,男,1975年5月16日生,汉族,无职业,住哈尔滨市。被执行人郭文良,男,1952年9月17日生,汉族,个体,住尚志市。尚志市人民法院在执行(2014)尚商初字第386民事判决书过程中,申请人郭磊与被执行人郭文良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郭文良在尚志市农民信用社存款人民币12000元尚志市人民法院(2014)尚商初字第386民事判决书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于 杨审判员 邵明生审判员 刘世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司宪武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