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行审字第4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与张建义非诉执行审查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张建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5)温龙行审字第496号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法定代表人陈景宝。委托代理人胡蒙蒙。被执行人张建义。居民身份证号码××。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12月1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温土资罚龙(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确定的被执行人张建义非法占地一案,本院通知申请执行人补证后于2015年9月7日受理,依法由审判员独任进行了书面审查。本案现已审查完毕。经审查查明,申请执行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于2014年6月16日作出的温土资罚龙(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并于2014年6月17日送达被执行人,责令被执行人张建义退还非法占用的869.34平方米土地并没收非法占用的869.34平方米土地上新建的1738.68平方米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并罚款17387元。2014年9月11日,申请执行人以挂号件的形式向被执行人张建义邮寄温土资龙催(2014)13号催告书,但申请执行人并未向本院提交证据证明被执行人已收到此挂号件,也未提交其他证据证明已将催告书送达至被执行人张建义,因此催告程序未完成,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人温州市国土资源局对温土资罚龙(2014)14号行政处罚决定的强制执行申请。审判员 张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