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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涉民初字第0162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张某与常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常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涉民初字第01628号原告:张某,农民。被告:常某,男,1990年10月11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与被告常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张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张某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张某承担。审判员  杨彦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江文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