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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泰中民终字第008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0

案件名称

叶育霞与李斌、张华凤民间借贷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李斌,张华凤,叶育霞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江苏省泰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中民终字第00843号上诉人(原审被告)李斌。上诉人(原审被告)张华凤。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叶育霞。上诉人李斌、张华凤与被上诉人叶育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泰州市海陵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21日作出(2015)泰海民初字第0497号民事判决。上诉人李斌、张华凤对该判决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但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上诉人李斌、张华凤的上诉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吴 玫代理审判员  顾春玲代理审判员  缪翠玲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叶 红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