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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兵八刑执字第136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3

案件名称

罪犯艾力?亚森犯盗窃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艾力&middot,艾力·亚森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

全文

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第八师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5)兵八刑执字第1369号罪犯艾力·亚森,男,1992年12月22日出生于新疆和田县,维吾尔族,文盲,现在新安监狱一监区服刑。新疆维吾尔族自治区克拉玛依市克拉玛依区人民法院于2013年3月5日作出(2013)克刑初字第2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艾力·亚森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执行机关新安监狱于2015年9月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执行机关、检察机关派员参加庭审,罪犯艾力·亚森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新安监狱认为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并提供了相关的证据材料。经审理查明:该犯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生产任务;考核分累计182.89分,获表扬4次,嘉奖1次,被评为2015年上半年监狱改造积极分子。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汇总表等在卷为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罪犯艾力·亚森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根据该犯的犯罪情节、改造表现等,本院对执行机关报请的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艾力·亚森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的刑满日期为2015年12月17日。)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凡会审 判 员  张 君代理审判员  管仁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蒙 迪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