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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德中执复字第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8

案件名称

张磊、马丽雅等与张磊、马丽雅等借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德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磊,马丽雅,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平原县永昌家电有限公司,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

全文

山东省德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德中执复字第43号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张磊,实际居住地深圳市南山区西海湾花园B区1号塔楼11F。申请复议人(被执行人):马丽雅。申请执行人:平原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被执行人: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原县永昌家电有限公司。被执行人:平原县新富居家具有限公司。申请复议人张磊、马丽雅不服平原县人民法院(2015)平法执异字第15号执行裁定书,向本院申请复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关于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平原县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5日以(2015)平法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张磊、马丽雅为被执行人,张磊、马丽雅不服,向平原县人民法院提出异议,称异议人张磊、马丽雅没有抽逃资金的行为,只对欠缴的6708.94元注册资本承担还款责任。平原县人民法院查明:异议人张磊、马丽雅是夫妻关系,于2011年11月14日分别投入260万元和40万元注册资金,成立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11月17日将账户300万元注册资金全部转出;2015年4月15日,平原县人民法院以(2015)平法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书追加张磊、马丽雅为被执行人。平原县人民法院认为:异议人张磊、马丽雅既是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又是夫妻关系,成立公司随即将注册资金300万全部抽逃。(2015)平法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追加出资人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驳回异议人张磊、马丽雅的异议。申请复议人张磊、马丽雅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称:申请人张磊、马丽雅虽有抽逃出资的行为,但是在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注册成立后,开业经营,截止2014年12月31日,被执行人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尚有货币资金920756.08元、存货价值2072534.98元,共计资产总值2993291.06元(有《审计报告》为证)。足以证明作为股东的张磊、马丽雅的实际出资已经达到2993291.06元,尚欠应交注册资本金6708.94元。只是后来由于公司经营不善,亏损严重,无力偿还债务。将申请人张磊、马丽雅追加为被执行人本身没有异议。但是申请人张磊、马丽雅只在欠缴的6708.94元注册资本金范围内承担偿还责任。本院查明:申请复议人张磊、马丽雅在投资注册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时,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注册要求,于2011年11月14日实际投入注册资金300万元,但随后于2011年11月17日将该注册资金全部转出,上述行为申请复议人张磊、马丽雅承认,并有银行凭证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申请复议人张磊、马丽雅既是平原县万隆金银珠宝首饰有限公司的投资人,又是夫妻关系,成立公司后,随即将注册资金300万全部抽逃。(2015)平法执字第202号民事裁定追加出资人张磊、马丽雅为被执行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的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复议人张磊、马丽雅的复议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韩金明审判员  姜红岩审判员  李战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刘晓鹏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