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湖执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应某某与蒯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应某某,蒯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
全文
江西省南昌市青山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湖执字第282号申请执行人:应某某,男被执行人:蒯某某,男被执行人:蒯某某,男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蒯某某、蒯某某未履行本院已生效的(2014)湖坊民初字第156号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和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蒯某某、蒯某某存款及收入人民币158961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聂国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何清川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