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绵竹民保字第21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申请人周俊芳与被申请人刘文保全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绵竹民保字第210号申请人周某某,女,汉族,生于1967年2月5日,住所地四川省绵竹市。被申请人刘某,男,汉族,生于1972年12月5日,住所地绵竹市。申请人周某某因被申请人刘某欠借款16.5万元未按期偿还,申请人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绵竹市某车库(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号)予以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了登记在申请人周某某名下的绵竹市某住房作为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对登记在被申请人刘某名下的绵竹市剑南镇某车库(绵房权证监证字第0****号)予以查封;二、对申请人提供的担保物绵竹市某住房进行查封。申请人应当在作出保全裁定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唐森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仇建慧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