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栖执字第214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11
案件名称
栖霞市商业街五交化批发部与栖霞市桃村镇甲格庄村民委员会欠款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栖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栖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栖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1999)栖执字第214号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商业街五交化批发部。被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甲格庄村民委员会。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栖霞市商业街五交化批发部与被执行人栖霞市桃村镇甲格庄村民委员欠款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且申请执行人也同意暂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中止本院(1999)栖执字第214号案件的执行。中止情形消失后,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滨审判员 于 博审判员 隋连海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新桥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