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丽青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萧文与金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萧文,金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901号原告:叶萧文。被告:金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萧文与被告金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萧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萧文撤回对被告金亚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萧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伟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