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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丽青商初字第9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叶萧文与金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萧文,金亚平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丽青商初字第901号原告:叶萧文。被告:金亚平。本院在审理原告叶萧文与被告金亚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叶萧文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金亚平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在诉讼过程中主动撤回起诉,是原告对其诉讼权利所作的合理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本院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叶萧文撤回对被告金亚平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叶萧文负担。代理审判员  林伟芬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陈 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