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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昌执字第024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闫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闫某某,陈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三十三条

全文

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昌执字第0249号申请执行人闫某某。被执行人陈某某。本院在执行闫某某与陈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中,因被执行人陈某某外出打工,具体地址不详,且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三条一款(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辽宁省昌图县人民法院(2011)昌民一初字第00725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于弘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王阿娉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