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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大民(知)初字第1168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北京时尚玫瑰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等侵害商标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时尚玫瑰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王兴芬

案由

侵害商标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大民(知)初字第11686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汕头市澄海区文冠路中段奥迪工业园。法定代表人蔡东青,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李莉,北京市振邦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北京时尚玫瑰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玫瑰城商业中心内。法定代表人霍庆民,总经理。被告王兴芬,女,1960年11月6日出生,汉族,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北京时尚玫瑰城综合市场内A2-017号摊位业主,住河北省保定市定兴县杨村乡杨村十五区29号。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时尚玫瑰城综合市场有限公司、王兴芬侵害商标权纠纷一案中,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于2015年9月10日以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提出撤诉申请的理由正当,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原告广东奥飞动漫文化股份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审 判 长  党 刚人民陪审员  白志社人民陪审员  肖冬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郭 宁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