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兰铁民初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马文水与兰州鼎盛达货运信息部、杨小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文水,杨小峰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兰州铁路运输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兰铁民初字第81号原告马文水,男,汉族,1963年10月5日出生,住甘肃省兰州市。被告兰州鼎盛达货运信息部,住所地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负责人邱珍萍,该信息部经理。委托代理人杨加坤,男,兰州鼎盛货运信息部业务经理。被告杨小峰,男,汉族,1977年6月25日出生,个体经营户,住山东省郯城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马文水与被告兰州鼎盛货运信息部、杨小峰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马文水以搜集补充证据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马文水以搜集补充证据为由,自愿申请撤回全部诉讼请求,撤诉请求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马文水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5元,减半收取152.5元,由原告马文水负担。代理审判员 强唐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岳亚丽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