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汀执字第243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刘敏与陈惠林、黄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汀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汀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敏,陈惠林,黄秀秀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长汀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汀执字第2430-1号申请执行人刘敏,男,1953年7月5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陈惠林,男,1958年1月3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被执行人黄秀秀,女,1965年6月30日生,汉族,住福建省长汀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敏与被执行人陈惠林、黄秀秀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5年6月2日以(2015)汀民初字第1624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登记在被执行人黄秀秀名下的座落于龙岩市新罗区5号楼401房产。现因申请执行人刘敏以新罗区人民法院正在处置该房产,其本人同意参与该房产处置所得款的分配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解除对上述房屋的查封的请求。本院认为,因申请执行人撤销申请的行为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解除对被执行人黄秀秀名下的座落于龙岩市新罗区5号楼401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廖洪火审 判 员 李国平审 判 员 刘睿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理书记员 戴 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