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西执字第3870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9
案件名称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与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债权执行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4)西执字第3870号申请执行人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被执行人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申请执行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5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本院于2014年4月14日依法受理。生效法律文书确定: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应偿还陕西秦川机械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欠款481,850元、利息、案件受理费4,264元及延迟履行债务利息。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名下位于中国银行峰峰支行的账号×××,法院依法予以轮候查封(或冻结)被执行人河北天择重型机械有限公司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且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1)西民初字第5201号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本次执行程序终结后,被执行人仍有继续履行债务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有权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鹏审判员 罗涛审判员 张巍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蕾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