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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临民终字第31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5

案件名称

马热某与马某离婚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肃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马热某,马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百七十五条

全文

甘肃省临夏回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临民终字第316号上诉人(原审原告)马热某。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马某。上诉人马热某因离婚纠纷一案,不服东乡县人民法院(2015)东民初字第153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法院认为,原、被告婚后对家庭琐事的处理没有找到很好的解决办法,加之被告不善言辞,在出现矛盾时不能及时的予以解决,导致原、被告的内心产生了一定的隔阂。在今后的生活中,只要双方加强交流,多为对方利益着想,增进夫妻之间的相互尊重、理解、信任和支持,正确处理好夫妻、家庭关系,双方可以和好。本院为了给双方一个和好的机会和维护社会家庭的稳定,本案经合议庭评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处:不准原告马热某与被告马某离婚。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宣判后,马热某不服以马某没有和好之心,自己也不愿离婚为由提起上诉。被上诉人马某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上诉人马热某与被上诉人马某由父母包办于2011年11月份结婚,于2012年7月17日补领结婚证,未生育,夫妻关系较好。婚后四个月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前往长春打工,不久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因琐事发生口角后上诉人回到娘家,后被上诉人将上诉人从娘家接回。于2013年2月8日上诉人回娘家居住至今。于2015年1月28日上诉人诉至东乡县人民法院,一审法院受理后,经多次主持调解,原、被告各持己见,未能达成和解。本院认为,上诉人马热某与被上诉人马某系自愿登记结婚,婚后感情较好,后因生活琐事发生矛盾。现上诉人与被上诉人均表示不愿离婚,证明夫妻间尚有一定的感情,只要双方互谅互让,有和好的希望,故原审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并无不当,上诉人马热某要求离婚的理由缺乏事实证据的支持,本院不予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一)项、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上诉费100元,由上诉人马热某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陈 春审 判 员  李建伟代理审判员  王积学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胡忠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