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天民一初字第2304-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2-23
案件名称
陈雪杰与扎衣旦阿布都努尔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雪杰,扎衣旦·阿布都努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
全文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天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天民一初字第2304-1号原告:陈雪杰被告:扎衣旦·阿布都努尔本院在审理原告陈雪杰与被告扎衣旦·阿布都努尔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陈雪杰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查封被告扎衣旦·阿布都努尔名下的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青海路X号佳源·新天地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手续,并由担保人XX军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X号X栋X层X单元X室作为本案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陈雪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九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封被告扎衣旦·阿布都努尔名下的位于伊宁市经济合作区青海路X号佳源·新天地X号楼X单元X室的房产手续。二、查封担保人XX军名下的位于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扬子江路X号X栋X层X单元X室的房产手续。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代理审判员 依马木艾山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迪丽 努尔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