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简阳执字第106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1

案件名称

王育情申请执行张文怡其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简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简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简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简阳执字第1066号申请执行人王育情,男,1973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执行人张文怡,女,1984年7月24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本案在执行王育情申请执行张文怡其他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王育情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书面申请撤销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5)简阳执字第1066号执行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侯黎明审判员  钟 山审判员  施奇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 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