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召民初字第139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5
案件名称
张豹子与张国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漯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漯河市召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召民初字第1395号原告张豹子,男,汉族,1945年12月29日生。委托代理人谢有志,汇恒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国旗,男,汉族,成年。原告张豹子与被告张国旗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5日受理后,原告张豹子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张豹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豹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张豹子承担。审判员 张啸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婷婷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