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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红法执字第4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刘XX与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红法执字第46号申请执行人:刘XX,男,1978年9月8日出生,汉族,系矿区事业服务部外围热力公司工人,住大庆市红岗区红岗北二街6-7-1-601室。被执行人:陈XX,女,1979年5月19日出生,汉族,系大庆石油管理局装备制造集团工人,住大庆市萨尔图区火炬路71巷1-1-6-402室。申请执行人刘XX与被执行人陈XX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大庆市红岗区人民法院(2014)红民初字第728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没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于2014年12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被执行人给付申请人借款60000元,案件受理费650元,执行费810元,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陈XX的财产进行了查证。本院认为,本案被执行人陈XX目前没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指定的期限内不能提供财产可供执行,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再重新启动。如发现被执行人新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可持本裁定书向本院重新申请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梁洪庆审判员 :肖立军审判员 :李智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向军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