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浦民初字第168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9
案件名称
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与李日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浦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浦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浦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浦民初字第1688号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负责人冯宁,主任。被告李日钟,男,1953年10月2日出生,汉族,广西浦北县人,农民。住浦北县福旺镇玉叶村委会长塘尾村5号。身份证号码:452826195310025111。本院在审理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与被告李日钟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不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592元,减半收取296元,由原告浦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福旺信用社负担。审判员邱剑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叶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