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8
案件名称
刘桂玲与李香贤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桂玲,李香贤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三水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佛三法民一初字第581号原告刘桂玲,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429。被告李香贤,女,汉族,住佛山市三水区,公民身份号码:×××412X。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桂玲诉被告李香贤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于2015年9月10日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已经还款为由申请撤诉,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桂玲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即50元,由原告刘桂玲负担。审判员 卢泽辉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绮婷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