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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游执字第6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04

案件名称

吴春华申请执行罗定刚、陈红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吴春华,罗定刚,陈红良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阳市游仙区人��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游执字第671号申请执行人吴春华被执行人罗定刚被执行人陈红良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绵阳市游仙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游民初字第1985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罗定刚,陈红良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罗定刚、陈红良在金融机构、其他单位、部门、公民的存款、资金、收入357744元或查封、扣押、拍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王正博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罗 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