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长刑初字第0025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张某甲交通肇事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长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丰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甲
案由
交通肇事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长刑初字第00256号公诉机关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张某甲,农民。被告人张某甲因涉嫌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5月25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20日经长丰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2015年8月3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对其取保候审。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以长检公诉刑诉[2015]22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于2015年8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章欣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甲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甲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驾驶机动车,致一人死亡,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要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规定进行判处。被告人张某甲辩解,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自愿认罪。经审理查明:2015年3月22日18时许,被告人张某甲无证驾驶自己所有的无号牌普通两轮摩托车,沿长丰县朱张路由东向西行驶,当行驶至朱张路6KM+850M处时,车辆撞上由南向北横过道路的行人杜某,致杜某受伤,杜某后经医院抢救无效于2015年4月9日死亡。经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杜某系道路交通事故致颅脑损伤伴胸部损伤及全身多发伤死亡。经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人张某甲承担事故主要责任,杜某承担事故次要责任。事故发生后,被告人张某甲因伤住院归案,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杜某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杜某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甲的行为予以谅解。上述事实有,现场图,现场照片,交通事故现场勘查笔录,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尸体检验鉴定意见书,安徽全诚司法鉴定中心交通事故技术鉴定意见书,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长丰县公安局交通管理大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谅解协议,谅解书,领条,归案经过,户籍信息,证人庄某、张某乙的证言,被告人张某甲的供述和辩解等证据在卷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甲违反道路交通运输管理法律、法规,无驾驶资格驾驶无号牌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致一人死亡,负事故主要责任,其行为显已触犯刑律,构成交通肇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张某甲归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当庭自愿认罪,属坦白,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与被害人的近亲属达成民事赔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被害人的近亲属对被告人张某甲予以谅解,可酌情对其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甲犯罪情节较轻,具有悔罪表现,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对其适用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可以对其宣告缓刑。为了打击刑事犯罪,维护正常的交通运输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张某甲犯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判员 杨可军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 越附相关法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七十二条第一款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第七十三条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量刑评议表填表人:杨可军2015年9月10日案号(2015)长刑初字第00256号案由交通肇事被告人张某甲简要案情致一人死亡、负主要责任、赔偿谅解、坦白法定刑幅度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确定基准刑基本犯罪构成事实及起点刑六个月至一年六个月有期徒刑,确定一年,即12个月增加的刑罚量犯罪数额犯罪次数犯罪后果其他情形基准刑12个月调节基准刑比例类别省法院规定减少基准刑比例本案确定减少比例省法院规定增加基准刑比例本案确定增加比例特定量刑情节一般量刑情节坦白20%以下10%赔偿谅解40%以下30%量化结果12×(1-10%-30%)=7.2个月拟宣告刑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缓刑一年备注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