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涟执字第14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6
案件名称
刘独立与周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涟源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涟源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独立,周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涟源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涟执字第142号申请执行人刘独立。被执行人周斌。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涟民二初字第901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2月10日向被执行人周斌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周斌自执行通知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履行如下义务:1、偿还刘独立借款本金13.92万元,并承担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2、承担受理费1650元。但被执行人周斌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周斌的银行存款元或查封、扣留、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李洪毅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李光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