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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20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30

案件名称

郭宝心、余建国与余建国、淳安县大墅镇桃林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淳安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淳安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淳安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杭淳汾民初字第201号原告:郭宝心。被告:余建国。被告:淳安县大墅镇桃林村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余英杰。本院在审理原告郭宝心诉被告余建国、淳安县大墅镇桃林村村民委员会排除妨害纠纷一案中,原告在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无正当理由中途退庭,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自动撤诉处理。本案受理费130元,减半收取65元,由原告郭宝心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金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周崇瑜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