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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扶民初字第261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原告张某某与被告沙某某、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扶余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扶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某,沙某某,张某甲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扶余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扶民初字第2619号原告张某某。被告沙某某。被告张某甲。本院在审理原告张某某诉被告沙某某、张某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因原告张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175元,由原告承担。代理审判员  孙艳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唐之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