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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双刑初字第29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1-12

案件名称

孙某某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维东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5)双刑初字第298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孙维东,现住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阿城区。2013年11月4日因犯盗窃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2014年5月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盗窃罪于2015年5月6日被双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5年5月20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黑龙江省双城市看守所。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以黑双检刑诉(2015)2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孙维东犯盗窃罪,于2015年8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南喜华、姜焕章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维东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双城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5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孙维东从哈尔滨市阿城区窜入双城市同心乡同心村,趁被害人朱某某(女,41岁)家中无人之机,用砖头将朱某某家后窗户玻璃砸碎进入室内,正在实施盗窃时被朱某某发现而逃离现场后,被邻居吕某某、曹某某抓获后扭送到公安机关。经侦查,2015年5月6日,被告人孙维东被群众抓获扭送到公安机关。公诉机关针对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向法庭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予以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孙维东的行为构成盗窃罪,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处。被告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全部供认,无辩解。公诉机关针对被告人孙维东的犯罪事实、情节等建议判处被告人孙维东一年以下有期徒刑。经审理查明:2015年5月6日13时许,被告人孙维东从哈尔滨市阿城区窜入双城市同心乡同心村,趁被害人朱某某(女,41岁)家中无人之机,用砖头将朱某某家后窗户玻璃砸碎进入室内,正在实施盗窃时被朱某某发现而逃离现场,后被朱某某的邻居吕某某、曹某某抓获并将其扭送到公安机关。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1、案件来源、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证实2015年5月6日13时12分许,双城市同心乡同心村村民朱某某报案称其回家时发现一名男子在其家中二楼正在实施盗窃,该男子发现她后准备逃跑,被其邻居吕某某、曹某某等人抓获。2、被害人朱某某的陈述:2015年5月6日,我回家后发现我家后窗户玻璃被人用砖头砸碎,屋内有被翻动的痕迹,有一个人看见我回来后从后窗户逃走。我在后面追他,在牛场南墙角碰见吕某某,我和吕某某将这个人追到曹某某家,与曹某某一同将这个人抓获。3、证人吕某某、曹某某的证言,能够证实二人抓获孙维东的事实。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实经朱某某对12张男子照片进行辨认,其指认出案发当日在其家中实施盗窃的人为孙维东。5、双城市公安局吸毒检测报告书,证实2015年5月6日对被告人孙维东进行人体毒品检测,发现被告人孙维东的尿检呈阳性。6、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证实案发现场情况。7、全国违法犯罪人员信息资源库,证实被告人孙维东有犯罪记录。8、户籍证明,证实被告人身份情况。9、现实表现,证实被告人孙维东于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阿城人民法院判处刑罚。10、(2014)阿刑初字第91号刑事判决书,证实被告人孙维东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3月28日被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11、被告人孙维东的供述:2015年5月6日,我手里没有钱花,就坐车到同心乡政府,在村里溜达一会后找到了一户人家,我用砖头将玻璃砸碎,进入这家实施盗窃,后来被该家人发现,并被抓获送往公安机关。本院认为,被告人孙维东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室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犯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孙维东犯盗窃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被告人能够自愿认罪,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系犯罪未遂,应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孙维东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以内又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为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人身权利、财产权利和其他权利不受非法侵害,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孙维东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5月6日起至2016年2月5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性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赵清玉助理审判员  徐 静人民陪审员  苗 琳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爱民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