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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东开商初字第296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1

案件名称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高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高吉成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2007年修正)》:第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东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东开商初字第296号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胡祚庚,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张小妮。被告:高吉成。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高吉成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磊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张小妮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聂仁华到庭参加了诉讼,庭审过程中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称,2012年7月25日,原告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安兴北区业主委员会签订了《物业服务合同》,合同约定由原告向安兴北区业主或非业主使用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业主或缴费义务人每季度按房屋面积向原告支付物业管理费用。被告高吉成系安兴北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业主,房屋面积183.33平方米,按约定应当向原告缴纳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924.07元,但被告一直拒绝缴费。合同履行至今,原告按合同约定为被告所在的小区提供了优质高效的物业管理服务,但被告拒不缴纳物业费。现诉请判令被告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管理费2924.07元。被告高吉成辩称,原告将其房屋人为弄漏,故不同意缴纳物业费。原告为支持其诉讼请求,提供以下证据:证据一:物业服务合同和居委会证明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已按合同约定履行了物业服务义务。被告高吉成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证据二:催收通知及照片各一份,拟证明:原告已向未缴纳物业费业主催收过物业费,该通知张贴在了安兴北区门口处。被告高吉成对证据的真实性及证明目的无异议。本院审查认为,对原告提供的证据一、二,被告无异议,均予以采信。根据采信的证据、当事人陈述及庭审查明的情况,本院确认以下事实:被告高吉成系东营市东营区淮河路215号安兴北区××号楼×单元×××室房屋业主,房屋建筑面积183.33平方米。2012年7月25日,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安兴北区业主委员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一份,约定由原告为安兴北区提供物业管理服务,期限自2012年8月1日起至2014年7月31日止,物业费用收费标准为0.95元/月/平方米,自2012年8月1日至2013年1月31日止的过渡期内业主按0.55元/月/平方米标准缴纳,差额部分由区政府拨付给街道或物业服务企业,由原告按季度向业主(或缴费义务人)收取。2013年11月27日,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名称变更为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2015年6月24日,东营市东营区东城街道安兴北区居民委员会出具证明,证实原告自2012年7月25日起为安兴北区提供物业服务至今。被告高吉成拖欠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费。本院认为,业主委员会是在物业管理区域内代表全体业主对物业服务实施管理的自治组织,其代表业主与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签订的《物业服务合同》,合法有效,对全体业主具有约束力。后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变更为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合同上的权利义务由原告依法承继。原告按约定为被告房屋所在小区提供了物业服务,被告高吉成应支付物业服务费。现原告按房屋建筑面积183.33平方米和合同约定过渡期标准0.55元/月/平方米,要求被告支付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费2924.07元,对被告并无不利,本院予以支持。被告高吉成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对其抗辩主张,庭后亦未补充证据予以证实,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物业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物业服务纠纷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高吉成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山东好来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自2012年11月1日至2015年3月31日的物业费2924.07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元,由被告高吉成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东营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磊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王琳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