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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舟定临执民字第6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与舟山市爱邦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商会房产有限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舟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舟山市爱邦实业有限公司,舟山市商会房产有限公司,何志平,陈莹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舟山市定海区人民��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舟定临执民字第63号申请执行人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负责人应继红,行长。委托代理人欧阳湘波,系浙××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行职工。被告舟山市爱邦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陈莹,职务不详。被告舟山市商会房产有限公司,住所地舟山市定海区。法定代表人何志平,职务不详。被告何志平,职业不详。被告陈莹,职业不详。本院在执行浙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舟山分行(2015)舟定临执民字第63号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进行查封,但暂无法处置,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为此本案暂以程序终结结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2015)舟定临执民字第63号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董 艳审判员 顾纪章审判员 孙 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夏 松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