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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南民初字第0074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27

案件名称

徐某某与沙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判决书

法院

南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南郑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南民初字第00743号原告徐某某,男,汉族,生于1979年10月23日,农民。被告沙某某,女,彝族,生于1985年11月8日,农民。原告徐某某诉被告沙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5月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于2015年9月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公告送达仍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被告于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被告不辞而别。原告经多方寻找,被告仍杳无音信。现原、被告感情已经破裂,请求法院依法判令二人离婚。被告未作答辩。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0年1月28日登记结婚,同年3月5日,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不辞而别。原告多方寻找未果。现原告诉至本院要求离婚。上述事实,有原告陈述、原告身份证复印件、户口本复印件、结婚证、村委会证明以及庭审笔录载卷佐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原、被告因家庭琐事发生争吵后,被告不辞而别,现下落不明已五年余,足见其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应准予离婚。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五)项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徐某某与沙某某离婚。本案受理费300元由徐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朱文涛人民陪审员  方秀玲人民陪审员  陈佳敏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马玉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