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菏牡民初字第184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03
案件名称
曹某与范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菏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曹某,范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菏泽市牡丹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菏牡民初字第1845号原告:曹某,市民。被告:范某,市民。本院在审理原告曹某与被告范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曹某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曹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高 伟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孔令博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