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1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30
案件名称
潘慧与汪玉宝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宣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潘慧,汪玉宝
案由
追偿权纠纷,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宣民一初字第03611-1号原告:潘慧,住安徽省芜湖市南陵县。被告:汪玉宝,住安徽省宣城市宣州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慧诉被告汪玉宝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慧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告汪玉宝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2176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告汪玉宝在宣城皖南农村商业银行的存款22176元(账号:XXXXXXXXXXXXXXXXXXXXXXX),冻结期限为一年。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胡光月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 恒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