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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081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30

案件名称

原告唐秀华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沈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沈阳市铁西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沈铁西民四初字第00815号原告唐秀华,女,汉族,1964年8月27日出生,住址沈阳市铁西区锦工街。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道办事处,住所地沈阳市铁西区小九路18号负责人柳新平,系该办事处主任。委托代理人畅洪民,男,汉族,1980年10月5日出生,住址沈阳市和平区彩塔街,系该办事处工作人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唐秀华诉被告沈阳市铁西区兴华街道办事处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唐秀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唐秀华负担。审判员 杨 荣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崔立群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