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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济民申字第183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09-28

案件名称

李玉奎与段仰民追偿权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山东省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

当事人

李玉奎,段仰民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济民申字第183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李玉奎。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段仰民。再审申请人李玉奎因与被申请人段仰民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4)济商终字第312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另行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完毕。本院认为,李玉奎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由本院另行组成合议庭再审。审 判 长  李士强审 判 员  李传平代理审判员  刘 聪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周丽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