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开执字第00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5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毛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毛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4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毛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4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助理审判员 曹 慧助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