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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开执字第00651-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7

案件名称

杨某某与李某某、毛某民间借贷纠纷、仲裁程序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开执字第00651-1号申请执行人杨某某。被执行人李某某。被执行人毛某。申请执行人杨某某与被执行人李某某、毛某民间借款纠纷一案,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497号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本院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李某某、毛某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长沙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3)长仲裁字第497号裁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若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爱云助理审判员  曹 慧助理审判员  余志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罗 琼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