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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园商初字第0185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26

案件名称

沃得精机销售有限公司与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沃得精机销售有限公司,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

案由

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苏州工业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园商初字第01858号原告沃得精机销售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丹阳市埤城镇工业园区沿江公路北侧。法定代表人邵建军,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杨天波,该公司员工。委托代理人赵南飞,该公司员工。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住所地苏州工业园区时代广场23幢。法定代表人林静然,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上官玉馨,该行员工。本院在审理原告沃得精机销售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国民生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分行票据付款请求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8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沃得精机销售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50元,减半收取为525元,由原告沃得精机销售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丁晓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周庄荣第1页共2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