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神执字第0175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4
案件名称
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与纠增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神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神木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纠增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神执字第01752号申请执行人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被执行人纠增光,男,汉族,1952年10月出生,陕西省榆林市人。本院在执行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依据(2014)神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纠增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责令被执行人纠增光偿还申请执行人民信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00万元本金及利息(利息从2012年12月27日起计算至本金偿还完毕之日止,月利率按1.3%计算),并负担案件受理费7890元及申请执行费12480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在执行本案的过程中,经本院与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房产管理部门、车辆管理部门及银行系统查证均无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现本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确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亦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神民初字第00027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随时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永堂审判员 刘 鑫审判员 李 智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白凤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