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嘉桐执民字第76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4
案件名称
桐乡百莉纺织有限公司与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桐乡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桐乡市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桐乡百莉纺织有限公司,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嘉桐执民字第762号申请执行人桐乡百莉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冉启明。被执行人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云良。申请执行人桐乡百莉纺织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桐乡市三山纺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本院作出的(2014)嘉桐洲商初字第33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未按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自动履行,权利人于2015年3月26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15170.50元。本院立案后,经执行,查明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人也无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提供,故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嘉桐执民字第766号执行案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亮审 判 员 周智伟审 判 员 金 叶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记员 范建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