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09839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1-11
案件名称
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李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指定管辖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二中民(商)立指字第09839号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于2015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后,经审查认为原告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连喜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本案属于因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的情形,故报请本院指定管辖。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原告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傅连喜系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符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案件审理工作规范(试行)》第一条第二款关于“有管辖权的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行使或不方便行使管辖权,报请上级法院指定管辖的案件:……4、其他需要指定管辖的情形”的规定,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不便行使管辖权事由成立。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指定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为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管辖法院。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接到本裁定后七日内将北京燕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李雁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的诉讼材料移送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耿燕军审 判 员 王顺平代理审判员 卫 华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李长亮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