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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桦川民初字第282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8-09-13

案件名称

刘百君与桦川县四马架镇红星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川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川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百君,桦川县四马架镇红星村民委员会

案由

无因管理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桦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桦川民初字第282号原告刘百君,男,1958年4月1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桦川县。被告桦川县四马架镇红星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高玉峰,男,系该村民委员会主任。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百君与被告桦川县四马架镇红星村民委员会无因管理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诉讼权利的一种处分,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百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承担。审 判 长  丁树明审 判 员  关辅杰人民陪审员  张 波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张宏宇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