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泰山民初字第180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0-15
案件名称
弭宪杨与国强、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弭宪杨,国强,张晶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山东省泰安市泰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泰山民初字第1807号原告弭宪杨,男,1987年出生,回族,泰安市岱岳区居民。被告国强,男,1965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被告张晶,女,1965年出生,汉族,泰安市泰山区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弭宪杨与被告国强、张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弭宪杨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国强、张晶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弭宪杨撤回对被告国强、张晶的起诉。案件受理费2640元由原告弭宪杨负担。代理审判员 赵 潇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吕承尧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