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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温龙商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秀健与张洪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健,张洪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235号原告:于秀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聪聪。被告:张洪鹤。本院受理原告于秀健诉被告张洪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1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于秀健负担。审 判 员 诸朝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姜忠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