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温龙商初字第1235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02
案件名称
于秀健与张洪鹤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温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秀健,张洪鹤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温州市龙湾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温龙商初字第1235号原告:于秀健。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陈聪聪。被告:张洪鹤。本院受理原告于秀健诉被告张洪鹤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申请撤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于秀健撤回起诉。本案诉讼费521元(原告已预缴),减半收取260.5元,由原告于秀健负担。审 判 员 诸朝臻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本件与原件核对一致代书记员 姜忠谦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