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集执字第447-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康万与被执行人厦门西岸金领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本裁定书
法院
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厦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李康万,厦门西岸金领宾馆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六条
全文
福建省厦门市集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集执字第447-1号申请执行人李康万,男,汉族。被执行人厦门西岸金领宾馆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李康万与被执行人厦门西岸金领宾馆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集民初字第224号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李康万向本院申请执行,请求强制被执行人厦门西岸金领宾馆有限公司履行已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15年3月10日受理立案。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向多家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向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查询被执行人的不动产权属情况,向福建省厦门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权属情况,均未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未能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并申请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的,可以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志鹏代理审判员 连品方代理审判员 冯文瑞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代书 记员 俞 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