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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阆民初字第1857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5-12-10

案件名称

罗成与广西裕华建设集团公司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阆中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阆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成,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阆中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阆民初字第1857号原告罗成。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原告罗成与被告广西裕华建设集团有限公司身体权、生命权、健康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在诉讼过程中,原告自愿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罗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50元,由原告罗成负担。审 判 长 向 曦人民陪审员 罗 宏人民陪审员 许 钰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 记 员 陈玉娇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