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邳复执字第0008-1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6-03-23
案件名称
黄美娟与卢彩堂、龚昌强等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
法院
邳州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邳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黄美娟,卢彩堂,龚昌强,王合义,龚培兵,索培建,吴传好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邳州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邳复执字第0008-1号申请执行人黄美娟,无职业。被执行人卢彩堂,无职业。被执行人龚昌强。被执行人王合义。被执行人龚培兵。被执行人索培建,下岗职工。被执行人吴传好,无职业。因被执行人卢彩堂、龚昌强、王合义、龚培兵、索培建、吴传好未按生效法律文书的规定履行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黄美娟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卢彩堂、龚昌强、王合义、龚培兵、索培建、吴传好工资被另案冻结,已查封执行人王合义的车辆,查询无房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卢彩堂、龚昌强、王合义、龚培兵、索培建、吴传好工资被另案冻结,已查封执行人王合义的车辆,查询无房产可供执行财产申请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执行,本案应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邳复执字第0008号执行案件终结执行。申请执行人不服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裁定的,可以在收到裁定书次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执行长 姚 银执行员 郭 峰执行员 刘 洋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张苗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