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佛城法执字第3448号
裁判日期: 2015-09-10
公开日期: 2017-12-18
案件名称
吕嘉欣、李和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吕嘉欣,李和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佛城法执字第3448号-2申请执行人吕嘉欣,女,汉族,1994年10月28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被执行人李和,女,汉族,1964年9月6日出生,住广东省佛山市禅城区。关于吕嘉欣诉被告李和、第三人苏样滔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佛城法民三初字第1843号民事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根据该生效判决,被执行人李和应对(2015)佛仲字第062号仲裁调解书确定的第三人苏样滔应负担的债务[即:“第一条、截至2015年3月16日,第一被申请人共计拖欠申请人借款本金人民币52.1万元,利息人民币65124.65元,同时应当向申请人支付本案律师费人民币3.7万元,以上合计人民币623124.65元。第二条:第一被申请人同意按照下列方式及期限向申请人偿还前述款项:1、2015年4月10日前,偿付人民币100000元;2、2015年4月20日前,偿付人民币100000元;3、2015年4月30日前,偿付人民币100000元;4、2015年5月10日前,偿付人民币100000元;5、2015年5月20日前,偿付人民币100000元;6、2015年6月10日前,偿付人民币1123124.65元及利息(该利息以实际拖欠的本金为基数,按照同期人民银行贷款利率的四倍,从2015年3月17日起计至实际偿付完毕之日止)。上述还款金额按照以下顺序抵偿债务:(1)律师费人民币3.7万元;(2)利息人民币65124.65元;(3)本金人民币52.1万元。”]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支付诉讼案件受理费5084元。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权利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向银行、房产、国土、工商、车辆等部门调查被执行人李和的财产情况,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李和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将上述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15)佛城法执字第3448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邱建聪审判员 陈文戈审判员 钟松毓二〇一五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关素苗 微信公众号“”